拓跋宏,即北魏孝文帝,献文帝拓跋弘的长子,生母是李夫人,南北朝时期北魏第七位皇帝,在位共28年。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拓跋宏五岁即位,年号延兴,由明太后临朝执政。490年,孝文帝正式亲政后,进一步推行改革。他先整顿吏治,立三长制,实行均田制;494年,迁都洛阳,全面改革鲜卑旧俗,并严厉镇压反对改革的守旧贵族,促进了北魏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史称“太和改革”。499年4月26日,崩于谷塘原之行宫,谥号孝文皇帝,庙号高祖,葬于长陵。
为政举措
政治
创三长制
太和十年(486年),北魏政府以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采用邻、里、党 的乡官组织,抑制地方豪强荫庇大量户口。关于三长制的设立,《魏书》提到:“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北魏政府与地方豪强的矛盾,究其根本是经济上的矛盾,焦点是豪强所包藏的众多人口。孝文帝定三长制,既是对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更是国家同地方豪强争夺户口的一次变革。太和十年(486年)“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4]。
整顿吏治
延兴二年(472年),政以久任,满一年升迁一级;治绩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处罚,甚至降级。实行俸禄制之前,北魏律对贪污罪分为“枉法”与“义赃”,胡三省注《资治通鉴》云:“枉法,谓受赇枉法而出入人罪者。义赃,谓人私情相馈遗,虽非乞取,亦计所受论赃。”为严惩贪污,班禄之后孝文帝与文明太后亲自办理一件典型大案,即汝阴王南安王贪污案。汝阴王、南安王“黩货聚敛”,按惩贪法令应当处以死刑。但他们贵为皇亲,身份特殊,故而孝文帝与文明太后召集大臣讨论“为存亲以毁令,为欲灭亲以明法”。文明太后并不支持大臣们提出的特赦建议。最终两王免于死刑,“削除封爵,以庶人归第,禁锢终身”,受到比较重的处罚。
颁俸禄制
太和五铢钱太和八年(484年),颁俸禄制,申明俸禄以外贪赃满一匹绢布的处死。次年颁行的均田令中,又规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职高低给一定数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准卖,离职时移交下任。官俸制颁行不久,孝文帝开始推行爵禄制。官、爵是统治阶级两大系统,与北魏官制相比,北魏的授爵更加宽松,战乱时期多向部落贵族、军功贵族授爵。当时爵位仅为一种荣誉,又称为“假爵”,与经济利益无关,因此有滥授现象。至孝文帝时,要为有爵者班俸,势必清理这些虚封。
俸禄制的推行,初衷是为了解决官吏的收入问题、打击腐败,但在推行过程中并未实现这两个目标。清廉的官员依旧生活清苦,地方官吏收入差距拉大,有爵者与无爵者不仅存在荣誉上的差别,还出现了收入上的差别。贪污问题没有得到根除,反而刺激一些巨贪出现,而镇将的贪污聚敛更是诱发了边疆不安定因素。
考课法
孝文帝改革后,官吏来源的主要渠道是门阀以及与门阀制度相应的选举制度,这种选官方式必然造成一部分官员依靠门资占据官位却缺乏相应的能力。考课制度是对任官制度的调整和补充,本意是通过考绩监督官员的行政行为,并为官员升黜提出参考标准。北魏考课法分为外考法令与内考法令,外考法令是针对地方官的考课法令,内考法令或称内令,是针对中央官的考课法令。
史载:“孝文帝,励精求理,内官通班以上,皆自考覈,以为黜陟。”内考令的对象是内官通班以上。孝文帝改革之后,考课制度不可避免地与选举制度相衔接,但在实施中也保留了任人取贤的精神。与重视门第的选举制度相比,北朝对官员的评估不是一味地只看门第。孝文帝对官吏的考察十分重视,并且要求严格。三年一次考绩,考察官员对通经的理解,多次考试之后才决定升降与否,以此来显示官吏的能力水平。
改革官制
太和年间,孝文帝议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从品为北魏之首创。太和十九年(495年),孝文帝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标准,将代北以来的鲜卑贵族定为姓、族,姓为高,族次之,其中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言,一同四姓。”所谓四姓,一说为中原汉族高门崔、卢、李、郑,一说为汉族甲、乙、丙、丁四种郡姓,前者似为确。班定姓族,使鲜卑贵族与汉士族得以进一步结合。
迁都洛阳
为了便于学习和接受汉族先进文化,进一步加强对黄河流域的统治,孝文帝决心把国都从平城(今山西大同市)迁到中原地区。太和十七年(493年),孝文帝亲自率领步兵骑兵三十多万南下,从平城出发,到了洛阳。正好碰到秋雨连绵,行军发生困难。于是决定迁都洛阳。
重视门阀
孝文帝改革后,北魏选举重视门资,高门子弟以此入仕,占据相当数量的职位,他们的子弟又不断以同样的方式起家、升迁,逐渐造成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与此同时,军功贵族和寒门出身的官吏也占有一定比例。如果考课法正常运作,官吏各有升迁与淘汰,那么官僚集团内部尚可以健康循环。但如上文所提到的,考课法的实施逐渐流于形式,官吏无论才能如何大多被评定为不升不降的等级。官僚集团失去活动力,渐渐膨胀,到北魏后期出现官少人多的现象。
经济
颁行均田
太和九年(485年),北魏政府颁布了均田令,对不同性别的成年百姓和奴婢、耕牛都作了详尽的受田规定。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别。露田种植谷物,不得买卖,七十岁时交还国家。桑田种植桑、榆、枣树,不须交还国家,可以出卖多余的部分,买进不足的部分。还规定授土地时对老少残疾鳏寡都给予适当的照顾。
变革税制
延兴五年(475年),为改变过去州、郡、县争收租调的混乱局面,北魏政府确定只能由县一级征收,征收时禁止使用大斗、长尺、重秤。
改革租制
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对租调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新租调规定以一夫一妇为征收单位,每年交纳帛一匹,粟二石。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从事耕织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头的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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