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 1972.02-1975.02,江西省修水县白岭公社团委副书记
1975.02-1977.12,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
1977.12-1980.09,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干部、团总支书记
1980.09-1983.08,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3.08-1988.09,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干部、调研室副主任
1988.09-1993.0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2.02-1992.06,江西省委党校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3.03-1997.0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5.09-1996.01,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6.09正厅级)
1997.02-1998.10,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
1998.10-1998.1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1998.12-2006.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其间:1999.09-1999.1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5.03-2005.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11-2008.04,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8.04-2018.0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8.03-2018.06,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8.06-2022.03,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中共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共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十九大代表(已被终止),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2022.03免去)
2022年3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七十次主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沈德咏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决定(草案),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2022年6月22日,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通过关于免去沈德咏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8年8月,沈德咏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任为特聘讲座教授。
主要编写有关死刑、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强制执行、审判监督等论著、文集及法律工具书十余部,其中1992年出版的《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为中国研究死刑问题的第一本专著。
违纪被查
2022年3月,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9月,经查,沈德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沈德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沈德咏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逮捕决定
2022年9月,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沈德咏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确认处分
2022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沈德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沈德咏开除党籍处分。
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德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5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受贿一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2022年3月,被告人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配偶、女儿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56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沈德咏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沈德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沈德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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